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资产管理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与发展,互联网技术资管行业渠道升级,实质是使得“蛋糕”在传统金融机构、渠道及客户之间重新分配的同时,减少了“浪费”(社会总剩余)。随着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在资管行业的不断渗透,资产管理行业运用数据处理将客户的风险偏好、理财记录进行分析,将客户群细分至更小群体,甚至细分至个人,为其定制个性化产品,满足过去无法满足的产品需求。互联网资产管理不仅仅是将产品销售渠道从线下转移到线上,而是在大数据时代挖掘新的社会需求、创造新的产品,真正做大资产管理的蛋糕。
关于业务规范与监管的建议
对监管而言,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要求应根据经营主体所开展业务内容的不同而异。比如,对信息中介类公司来说,监管可参考P2P的监管细则,遵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进行规范,严格定义为信息中介,主体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等。对第三方销售公司来讲,其定位是直接销售一种或多种金融产品,如基金、信托、保险等。经营该类业务主体,较信息中介主体负有更多的责任与义务,准入门槛也将更高。因此具有销售所经营金融产品的资质,如销售基金需要基金代销牌照,销售保险需要保险代销牌照,也需要负责投资人的购买资质审核等。而对既“生产”金融产品,也“销售”金融产品的经营主体,应要求其作为资产方具备健全完善的风控体系等,同时需要具有充足的资本金的准备,且遵守《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网络借贷、股权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有明确规定,以及与该金融产品相关的其他管理条例。对投资顾问来讲,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更多用户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快速、解决用户的投资选择难题,提供点对点,自助、科学的理性配置决策,同时建立可信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存制度、完善的信息披露等。
因此,建议监管方面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去考虑行业规范方面的问题:
一,底线思维:坚守“底线”,远离“红线”。互联网金融具有创新性、跨部门性、联动性等特点,同时也沿着“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道路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对待互联网金融的态度多表现为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因此在监管原则上重在强调“经营底线”和“政策红线”。可以施行清单原则,即一方面创新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等;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犯罪、互联网诈骗、庞氏骗局以及P2P资金池运作等行为及其变相行为。
二,沙箱思维:起步规范,建立规则。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过程,难免经历跌跌撞撞,摸石头过河的试错过程。但基于已有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经验,我们得以借鉴原有教训。譬如,在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起步之初,建立相应的行业规范,以防止出现如P2P行业出现的无序爆发与倒闭的情况。建议先通过建立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开展业务,而后采用发放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金融牌照的方式来进一步发展业务。至于试点准入门槛方面,建议采取以平台有效投资人保有量等创新指标而非资本金等传统指标来衡量,从而给予平台更多的创新空间。
三,共创思维:建立行业自治规范,提升行业整体素质。一方面,构建互联网资产管理的自律规范体系,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由互联网金融协会等机构进行及时的引导与规范;坚持底线,坚持规范,在行业发展之初即要求遵循基本要求,为行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另一方面,建立资产管理机构互联网业务发展动态数据监测和评估体系,建立市场大型资管信息平台、数据中心的对接机制,构建相关风控模型,逐步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实时动态监测系统,强化行业风险管理,以行业自治的方式,充分利用行业协会间的资源,快速学习,提升行业整体素质。